在江泽民同志担任总书记期间,多次就党与法的关系发表重要观点。
制度变革的倡导者和实施者们都应当审慎地考虑,制度层面之外的变革是否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何根据中国的民情塑造一种中国法治进程所需要的公民伦理,便成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麦宜生所言,司法组织的这一外观与中国法律改革的其他许多措施都具有重要的符号化功能(symbolic functions),因为它们增强了国外投资者的信心和国家在全球化语境下的政治合法性(Michelson,2003)。
【关键字】法律移植/合法性冲突/基层司法/本土化/符号化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尽管司法改革已进行了10余年,但它并未使基层法院的运作方式产生实质性的改变。表1的数据显示,在1978-1985年间,复转军人和外单位调入人员构成了清河法院全部的新进人员,在这一时期没有任何大学毕业生进入法院。赵晓力,1997,《关系P 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收于《乡土社会中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法院内部的上述权力结构,来自法院外部的各种影响才能够控制案件审理的结果。
对本文结论的一个合理的疑问在于,清河法院是否是一个对于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具有代表性的个案。在这样的背景下,1997年清河法院对原有的5个人民法庭进行了合并,其中葛仙庄法庭并入县法院,坝营和王官庄法庭合并为王官庄中心法庭,连庄和油坊法庭合并为杨二庄中心法庭。{19}293实践证明,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以人治方式治国理政,必然对党的领导和国家法制造成双重损害:既损害了党的集体领导、削弱了党的政治权威,又践踏了人民民主、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给党、国家、人民和社会带来深重灾难。
{13}247无论人们是否承认,法院在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时,都不可能从纯粹的法条主义出发,片面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和法律的规定,而不考虑政治、社会、道德、利益、民情、文化等复杂因素。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为保证党与法、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的高度统一,党章专门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13}226-228司法在本质上是国家活动的工具,它通过对统治者的合法性、意识形态和道德观的有效补充,来实现各种司法功能。
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对于这种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人治现象,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非常明确地指出: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这种状况不能继续下去了。西方政党是不同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代表,西方法治则号称是代表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种多元利益取向的政党制度与其法治标榜的中立性、平等性、公正性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在本质上其政党与法治必然难以统一。法治(法制)的阶级性是由统治阶级及其同盟阶级的利益、意志和本质要求所决定并体现出来的重要属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同时要求人民的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2}520-521列宁则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
‘判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考虑量刑幅度。{17}10-11党与法不分、以党代法、以党代政或者以党治国,实质上是否定国家法治和人民民主,是与坚持党与法高度统一的原则完全背离的。
党章是党内制度和行为的最高规范,是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根本规矩,是保证党与法高度统一的根本党内法规。{16}176-177 1984年3月,在《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中,彭真又进一步阐释了党与法的关系。
党与法、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归根结底是高度统一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上。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判独立、检察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在理论逻辑上是有机统一的,在司法制度设计中是完全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是互动发展的。在胡锦涛同志担任总书记期间,也非常明确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2}220-221从彭真关于党与法关系的经典阐释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判断:1.这里的法,无论作为抽象概念还是具体概念,都是国家权威和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服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作为以夺取国家政权为使命的革命党,主要靠政策、命令、决定、决议等来组织和领导革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落实和全面推进,坚持党与法的高度统一日益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和政治优势。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坚持党与法的高度统一,绝不是要实行党与法不分、以党代法、以党代政甚至以党治国。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一旦进人最高法院,这种政治经历就会对他们的处事风格构成影响。1989年9月26日在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他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
联邦最高法院的确参与了政治进程,在美国政治史上,一些十分重大的决定不是由总统或国会作出的,而是由最高法院作出的。宪法的这些规定,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为党与法的高度统一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制基础,开创了迥异于西方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党与法关系。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的领导党,是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职责的执政党。他写道:美国所出现的问题很少有不转为司法问题的,因为或迟或早这些问题都要归结为司法问题。为什么会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一个根本原因是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和国家生活陷入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
其二,从主体来看,这里所讲的党,是一个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类机关等各种主体在内的集合概念。一、党与法的概念范畴在我国语境下,讨论党与法的关系,首先应当弄清党与法的概念范畴及其涉及的主要关系。
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关系。
党章在明确规定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的同时,明确要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看党与法的高度统一。
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一批重要法律法令的颁布,奠定了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法制基础。相对于立法和行政职能,司法活动自古就是比较强大的一种政治职能,一个国家可以没有议会……行政机关也可以萎缩到最低限度,但司法机关却不可没有或削弱。三、党与法是高度统一的在西方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政治哲学和宪政模式下,由于西方政党代表利益的不同以及执政党、在野党、反对党等政治角色的不同,西方国家政党与法治往往存在多元、错位甚至是割裂的不同关系。进入 李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共产党 法治建设 统一性
[35]参照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第7页。[15]按照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的分类,我们中国近代的法制,清末民国属于大陆法系,新中国属于社会主义法系。
未来的中国法制体系,应该是高度总结160年变革之经验教训的结晶。1、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普世价值与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法制之内在关系的进一步反省。
即使仅仅就这些干扰或影响而言,也很难说一定是正面的、进步的干扰和影响,很难说就一定是西方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法治的法制及其观念对中国封建传统的挑战或纠正。在过去那种救亡图存的窘迫态势下,在只想师夷长技或推倒重来的价值取向下,被一代代精英们设计出来的作为拯救中国的灵丹妙药的法制,常常不免急病乱投医的失误,实际上常常是缺乏民族土壤和根基的法制。
本文由一以贯之网电话车险需谨慎仔细辨别防诈骗一以贯之网的认可,以及对我们原创作品以及文章的青睐,非常欢迎各位朋友分享到个人站长或者朋友圈,但转载请说明文章出处“校地联合技术下基层”